湖北省羽毛球协会官方网站

Hubei Badminton Association

湖北省羽毛球协会章程

第一条 本会名称:湖北省羽毛球协会,简称:湖北羽协。英文名称:HuBei Badminton Association , 英文缩写:HBBA。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湖北省境内从事羽毛球专业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羽毛球爱好者自愿组成的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省羽毛球工作者、爱好者和一切关心、支持羽毛球事业的各界人士,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发展湖北省的羽毛球事业、推动羽毛球运动的普及、促进羽毛球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增进交流、增强人民体质服务,为全民健身计划、奥运争光计划、开发体育产业做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北省体育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申报当年举办活动计划,列入计划后,应在活动前10天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党章及相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和群团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和群团工作。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三路特一号湖北省奥林匹克体育中心乒乓球羽毛球馆。邮编:43020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全省的羽毛球工作者、爱好者,促进羽毛球运动的普及,推动“全民健身计划”的实施,提高羽毛球运动技术水平,在国际国内赛场上取得优异成绩;

(二)受政府职能部门的委托,参与制定全省羽毛球事业的发展规划、部署、政策、措施,向省体育局及相关部门积极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积极开展国内外羽毛球交流活动;

(四)协调、组织对本省羽毛球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进行学习培训等工作,开展与羽毛球相关的学术研究工作;

(五)建立、维护湖北省羽毛球信息管理系统;

(六)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开展业务范围内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对全省羽毛球运动的普及和提高有一定影响和较大贡献。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的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行规行约、损害羽毛球行业形象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予以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每5年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1/5以上会员代表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主席1人,常务副主席1人,副主席4人,秘书长1人。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通过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本会产生新负责人后,应当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 在湖北省羽毛球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业务情况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履责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主席、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主席、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二条 主席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三条 本社团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为70周岁,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六条 经主席委托、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可以由常务副主席或秘书长行使主席的职权,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和各专项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

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通过;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本会设以下办事机构和专项委员会:

1. 综合事务办公室;

2. 教练专家委员会;

3. 裁判竞赛委员会

4. 培训科研委员会;

5. 新闻宣传委员会;

6. 市场开发委员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社会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或活动的收入;

(五) 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羽毛球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经费可用于本省羽毛球赛事推广和市场开发,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管理人员的培养,以及运动队的出访、交流活动等;资助、奖励在各级各类羽毛球赛中获优异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管理人员。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近的社会团体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7年6月10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